一、收养人应当具备的条件:

    1、无子女;

    2、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3、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4、年满三十周岁。

    二、收养人只能收养一名子女。收养孤儿、残疾儿童或者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和收养一名的限制。

    三、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四十周岁以上。

    四、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的,收养登记机关应当在登记前公告查找其生父母;自公告之日起满60日,弃婴、儿童的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未领认的,被视为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