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实施办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生活障碍是劳动能力鉴定中的一项内容。职工发生工伤后,因某一肢体或器官残疾导致身体功能障碍,严重影响日常生活自理的,必须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确认其对护理的依赖程度,即生活自理障碍等级。
生活自理障碍划分为: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生活部分不能自理三个不同的等级,其确认标准按《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标准》,依据工伤职工进食、翻身、大小便、穿衣及洗漱、自我移动等五项条件进行划分。
五项均需要护理的,定为生活完全不能自理,护理费标准为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
五项中三项需要护理的,定为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护理费标准为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0%;
五项中一项需要护理的,定为生活部分不能自理,护理费标准为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
工伤职工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后的护理费由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工伤职工对护理的依赖程度主要取决于伤残的严重程度。为此,在通常情况下,劳动功能障碍被鉴定为三级以上的,同时具备护理依赖条件的,才能享受护理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