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下落不明的被执行人收入如何执行?
【法律依据及解析】
民诉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第二款规定“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有可能隐匿、转移财产的,执行员可以立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该条规定是为了防止被执行人利用执行通知逃避债务履行,只要被执行人有可能隐匿、转移财产,执行员可立即直接采取强制执行措施而无需再制发执行通知书。
由于被执行人下落不明,工资收入处于一种极易支取的状态,被执行人很容易出现“有可能隐匿、转移财产”的情形。认定这种可能性可以结合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收入情况、债务金额、对偿还债务的态度等因素综合考虑。
因此,对下落不明的被执行人之收入应及时采取扣留或提取强制执行措施,以确保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及时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