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全期限有哪些?
【律师导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中规定,根据不同的情况,期限也不一样。】
1、查封的是银行存款或者其他资金的,不得超过6个月;
2、查封、扣押的是动产的,查封扣押的期限不得超过1年;
3、查封、扣押的是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2年。
所谓其他财产权是指除资金、动产、不动产以外的其他财产权,例如查封的注册商标专用权、著作权等。
财产保全到期之前,如果判决没有生效,申请人应该提前15天向人民法院递交财产保全申请书。如果不递交申请,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自动失去效力。人民法院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续行期限不得超过前款规定期限的1/2。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人民法院未办理延续手续的,查封、扣押、冻结的效力消灭。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已经被执行拍卖、变卖或者抵债的。查封、扣押、冻结的效力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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