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解除居间合同而不用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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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导读:二手房买卖过程都要经过订立居间协议,签订买卖合同的过程,订立居间协议的过程主要是为了确定买卖意向,所以居间合同更侧重的对于将来订立买卖合同的条件和时间的约定。

什么时候可以要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什么情况下双方均不存在违约,如何界定就显得尤为重要。

处理该类问题的关键是看是否存在主观恶意,如果是双方均有订立买卖合同的主观意愿,但是对于买卖合同主要条款不能达成一致,导致买卖合同无法订立的,那么就不存在任何一方违约,双方均不承担责任,收取的定金予以返还。

    不能达成一致主要包括下面几种情况:

    一、居间合同对于签约时间未约定清楚。

    对于签约时间约定不清,就没有办法确定何时签约,如果一方予以拖延,对于另一方来讲很难主张该方恶意不履行,这容易给对方钻空子,因此居间合同中一定要约定清楚具体哪一天签约。

    二、居间合同对于付款时间和数额约定不清楚。

买卖合同中必然要约定何时付款,如何付款,如果居间合同中对于该问题不能谈清楚,那么订立居间合同时,蓄意违约一方就会肆意提高付款条件,提出对方可能无法接受的条件,以合理的方式规避签约义务,导致买卖合同无法签订而不用承担定金罚责的责任。

     三、房产过户和交付时间约定不清。

    跟上述第二点相同,这也是将来买卖合同的主要条款。必然要进行商谈的,即使居间合同对此约定不清也要约定一个大概的合理期间,这样将来协商也有的放矢。

    四、基于未能对房屋进行实地考察而协商不成。

    每个人对于房屋的看重点不同,如果仅仅知道房屋的结构朝向,但是没有实地去看过房屋,就草率的订立居间合同,那么将来看到房子后,发现房子的某些地方不满意,或者房屋存在一定的质量问题,可能影响到对于签约的判断,这是对于交付房屋不能达成一致,也可以构成不能协商一致的合理理由。

    第五、严格执行居间协议,对于签约内容不能反复。

    一旦反复就会导致合同条款的变更,变更后如果不能重新确立,那么属于双方对于合同条款没有达成一致,那么也无所谓违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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