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简介
2009年7月的一天,郭某所在的单位组织员工到某医院进行体检。体检过程中,由于该医院医生的失误,在郭某的体检报告汇总单结论一栏中填上“乙肝”。郭某接到体检报告后,以为自己患上了乙肝,精神压力很大。后来,郭某又到其他医院检查,发现自己并没有患上乙肝。
经调查得知,是由于郭某的体检医院医生工作失误,错写了郭某的体检结果。郭某一纸诉状将该医院告上法庭,要求返还自己交纳的诊断费、复诊费、赔偿其精神损害抚慰金等损失共计8790元。
案件发展
案件中,医院虽然只是在汇总体检结果时出现了失误,不存在侵权行为,也不是医疗事故,但却给郭某造成了伤害。经过法官辩法悉理、说服教育后,原、被告双方同意调解;原告表示愿意放弃一部分赔偿请求。由被告单位负责人当庭向其赔礼道歉,退还原告二次检查费用160元。
以案说法
“很多当事人包括律师,一看到不构成医疗事故的鉴定就觉得官司没法打,其实,不构成医疗事故并不能成为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的理由。”陈杰律师说,患者在接受诊疗过程中,一旦因为医疗机构的过错行为导致生命或者身体健康受到损害,医院就应当对患者受到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有时候,虽然患者的身体因医疗机构的过错行为受到了损害,但经医学鉴定又没有构成医疗事故。在这种情况下,医疗机构仍应当对患者身体受到的损害承担医疗过失致人损害的民事赔偿责任。
在现实的审判实践中,《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不属于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陈杰律师称,目前,这一条款已因违反上位法的规定而作废了,患者不应轻易放弃维权,应该从人身损害赔偿的角度要求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