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是指行为人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行为。伪造,即仿造、私自制作的行为;变造,即采用挖、补、涂等方式自作的行为;买卖,即用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或者用伪造、变造的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进行交易,换取钱财的行为。
本罪特点:
一、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发行、使用和国家机关的正常的工作秩序。
二、本罪在客观方面的表现为行为人具有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印章的行为,具体有以下三种方式,行为人只要有其中之一,便构成本罪:
1、伪造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的行为和后果;
2、变造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的行为和后果;
3、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的行为和后果。
三、本罪的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即达到刑事责任年龄p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实施了前述三种行为之一,都能构成本罪的主体。
四、本罪在犯罪主观方面的表现为故意,即行为人在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时,明知会损害国家机关的信誉,而故意为之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