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客体:

    本罪的客体应当是司法机关正常查明犯罪,追缴犯罪所得及收益的活动。

   (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主观方面: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主观上要求必须是一种明知,对于本罪的明知有两个方面必须注意:一是明知的内容。应该是明知该物品可能是犯罪所得和犯罪所得收益,只要行为人知道该物品可能是犯罪所得时,就应当认定其主观上是明知,而不要求行为人必须明知该物品是什么具体的犯罪所得,是如何所得,该物品具体是什么物品,有何价值等。 二是明知的程度。行为人明知的程度必须达到知道是他人的犯罪所得或犯罪所得收益,而不能是一般违法所得。

(三)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客观方面:

   根据《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的规定,本罪客观方面包括“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行为。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主体:

    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即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2009年2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第十条增设了本罪的单位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