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公诉机关指控的贩卖毒品的品种,数量是否成立?包括审查证明贩卖毒品数量的物证、书证、鉴定报告和证人证言,审查证人证言是否有矛盾;审查公诉机关指控的贩卖毒品数量中是否有被告人自己吸食的部分?如果有,应从贩卖毒品总量中减掉。
  2、被告人是主犯还是从犯?如果是从犯,应主张从轻处罚。
  3、被告人是否是未成年人?是否是被人利用?办案机关办案过程中是否依法保护了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4、如果被告人被指控为运输毒品,要审查被告人是否明确知道自己所运输的物品是毒品?如果并不知道运输的是毒品,则不构成犯罪。
  5、审查被告人是否有自首、立功情节?是偶犯初犯还是累犯?
  6、审查公安机关办案程序是否合法?所用来指控犯罪事实的证据来源、取得方式是否合法?
  7、审查是否存在超期羁押的情形,在超期羁押期间所取得的口供不得作为有效证据。
  8、审查是否存在可以适用缓刑的情形?侦查期间,是否可以取保候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