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准确把握禁止令的适用条件?

   根据刑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对判处管制、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况,可以同时作出禁止令,而不是一律必须宣告禁止令。为防止禁止令的不当适用,《规定》第一条对禁止令的宣告条件作了进一步明确,规定“人民法院根据犯罪,认为从促进犯罪分子教育矫正、有效维护社会秩序的需要出发,确有必要禁止其在管制执行期间、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人的”,可以依法宣告禁止令。

   适用中应注意,从立法精神看,禁止令的主要目的在于强化对犯罪分子的有效监管,促进其教育矫正,防止其再次危害社会。因此,在斟酌是否宣告禁止令时,要根据对犯罪分子的犯罪情况和个人情况的综合分析,准确判断其有无再次危害社会的人身危险性,进而作出决定,而不能片面依据其所犯罪行客观危害的大小决定是否适用禁止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