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个人在网上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侮辱诽谤他人、宣扬淫秽色情暴力,情节严重的,有可能面临六个月以下“停网停机”处罚,构成犯罪的还将追究刑事责任。
《辽宁省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管理条例(修订草案)》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信息系统制作、复制、发布和传播下列九类违法信息:第一,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第二,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颠覆国家政权,破坏国家统一的;第三,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第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第五,破坏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封建迷信的;第六,散布谣言,煽动非法聚集,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第七,宣扬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教唆犯罪,或者交易、制造违禁品、管制物品的;第八,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第九,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
修订草案明确,如果单位和个人违反规定,利用信息系统制作、传播上述九类信息内容,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责令六个月以下停止联网、停机整顿,必要时由发证部门依法吊销经营许可证或者取消相关资格;构成治安管理处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