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5月17日,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与省司法厅联合出台《进一步加强律师执业权利保障的意见》,明确要求人民法院切实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积极为律师执业提供方便。
《意见》对保障律师执业权利作了明确规定,要求人民法院和法官应平等对待公诉人和辩护人,保障律师充分行使辩护权;应允许复印或以其他方式复制除按照国家规定应保密以外的案卷材料,保障律师的阅卷权;及时审查并回复延期审理、鉴定或重新鉴定、调取证据、会见被告人等书面申请;及时告知合议庭成员组成、开庭时间和地点、审限延长等有关情况和变更事宜,保障律师知情权。
在为律师执业提供必要便利方面,《意见》强调,律师持执业证、当事人委托书、律师事务所函或执业证、法院出庭通知书,可免安检进入人民法院审判区域;法官要求律师送交相关诉讼材料时,应详细告知送交时间、地点及联系方式,或指定专人负责接收;人民法院应设置专门场所,提供必要条件,方便律师查阅、摘录、复印或以其他方式复制案卷材料。
据了解,近几年,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积极规范法官与律师关系,2010年4月与省司法厅联合下发了《关于进一步规范法官与律师相互关系 共同维护司法公正廉洁的实施意见》。把征求律师意见和建议作为加强民意沟通工作的重要环节,在法官与律师之间建立相互独立、相互尊重、相互支持、相互监督的良性关系。《进一步加强律师执业权利保障的意见》出台前,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专门召开律师座谈会征求意见和建议。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王振华在座谈会上表示,“法官与律师同属法律职业,共同用法律语言,共同参与诉讼活动。法官与律师只有分工不同,职业关系在本质上是平等的,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维护法律尊严是共同的目标,人民法院应该也必须保障律师执业权利,尽最大可能方便律师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