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辽宁省和大连市公安部门分别制定了符合我省、我市实际情况的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有效预防和减少因烟花爆竹燃放引发的火灾和人员伤亡事故,保障人民群众正常的生活秩序和良好的城市环境。
据悉,大连市发布的《通告》是依据辽宁省公安厅发布的《通告》制定的,做出了更加细致严格的时间标准,主要区别在于大连的《通告》是结合了我市的具体情况,规定了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和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省公安厅没有对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做具体规定。
全市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为腊月十五至翌年正月十五,在此期间,每天6时至23时(除夕至正月初三不限时)允许燃放,正月十六以后间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燃放烟花爆竹。社会中的一些场所对安全特别是消防安全的要求较高,因为一旦发生事故,将会造成较为严重的后果。因此,在这些特殊的地方不得燃放烟花爆竹。对于属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地点,辽宁省、大连市公安部门先后均以《通告》的形式加以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自行确定。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违反规定在场内燃放烟花爆竹,扰乱文化、体育等大型群众性活动秩序的,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并处500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