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导读:人民调解是诸多民间调解类型中分布最广、作用最大的一种调解方式,被认为是解决纷争、维护社会稳定的“第一道防线”。】
今年1月1日起,《人民调解法》正式施行。
实行人民调解优先原则
人民调解是通过民间方式化解矛盾、消除纷争的有效手段,是新时期维护社会稳定的“第一道防线”,具有灵活性、快速性、低成本等优点。在处理矛盾纠纷时,全市相关部门应尽量引导当事人通过人民调解方式解决争议。《人民调解法》第18条贯彻了人民调解优先原则,规定基层人民法院、公安机关对适宜通过人民调解方式解决的纠纷,可以在受理前告知当事人向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
人民调解协议可强制执行
在过去调解实践中,由于人民调解协议不具有强制执行效力,一旦其中一方反悔拒不履行义务,往往要重新进入诉讼程序,这让部分人对人民调解协议的效力产生怀疑。
《人民调解法》31条明确规定,“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同时规定,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对调解协议的履行情况进行监督,督促当事人履行约定的义务。
“为确保人民调解协议得到更好履行,《人民调解法》第33条确立了对人民调解协议的司法确认制度,即双方当事人可以自协议生效之日起30日内共同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经法院确认合法有效的调解协议,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直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这一规定是对人民调解协议的司法救济和司法保障手段,对于维护人民调解的公信力,提高调解工作效率具有重要作用。”
大连法律咨询在线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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