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国务院总理温家宝日前签署第576号国务院令,公布《全国人口普查条例》,自2010年6月1日起施行。
条例共六章四十一条,制定的目的是为了科学、有效地组织实施全国人口普查,保障人口普查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
条例规定,人口普查工作按照全国统一领导、部门分工协作、地方分级负责、各方共同参与的原则组织实施。在人口普查工作期间,各级人民政府设立由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组成的人口普查机构,负责人口普查的组织实施工作。
条例要求,人口普查对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本条例的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提供人口普查所需的资料。人口普查对象提供的资料,应当依法予以保密。普查机构和普查机构工作人员、普查指导员、普查员依法独立行使调查、报告、监督的职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涉。
条例强调,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各部门、各单位及其负责人,不得自行修改普查机构和普查人员依法搜集、整理的人口普查资料,不得以任何方式要求普查机构和普查人员及其他单位和个人伪造、篡改人口普查资料,不得对依法履行职责或者拒绝、抵制人口普查违法行为的普查人员打击报复。
条例规定,人口普查主要调查人口和住户的基本情况,内容包括姓名、性别、年龄、民族、国籍、受教育程度、行业、职业、迁移流动、社会保障、婚姻、生育、死亡、住房情况等。采用全面调查的方法,以户为单位进行登记。人口普查对象应当按时提供人口普查所需的资料,如实回答相关问题,不得隐瞒有关情况,不得提供虚假信息,不得拒绝或者阻碍人口普查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