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网・天津视窗4月28日电:为使婚生女儿得到更好的抚养教育,夫妻双方离婚时签订协议,约定再婚后均不得再生育子女,违约者承担10万元违约金。其后,女方再婚,并于婚后两年内生育一子。男方遂认为女方违背当初离婚协议约定将其告上法庭,索赔违约金10万元。日前,滨海新区人民法院一审驳回男方诉讼请求。
原告
2007年2月,宋女士再婚,并于2009年9月与再婚丈夫生育一男孩。得知此消息,马先生即以宋女士违反双方协议为由起诉,要求宋女士承担违约责任,赔偿违约金10万元。
庭审中,
日前,滨海新区法院审理后认为,生育权是公民的法定权利,不因与他人的协商行为而受到限制。在不违反国家计划生育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公民按照国家规定享有生育子女的权利。公民可以自愿放弃生育权,如果以后又想生育子女,仍然可以继续行使生育权。
法院认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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