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海上货物运输合同请求权时效:

  (1)航次租船合同的请求权,时效期间为二年,自权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2)承运人、收货人、提单持有人、托运人之间的请求时效期间为一年。

  (3)沿海、内河货物运输当事人之间有关货物赔偿请求权时效期间为一年。

  (4)追偿人向第三人追偿时效期间为90天,自追偿请求人解决原赔偿请求之日起算,包括通过诉讼、仲裁程序解决原赔偿请求问题。   

    2、船舶租用合同、救助合同、保险合同、海上拖航合同时效期间为两年,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3、共同海损分摊时效期间为一年,自理算结束之日起算。

    4、船舶碰撞的请求权时效期间为两年,自碰撞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追偿请求权的时效为一年,自当事人连带支付损害赔偿之日起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