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实践中形成出资瑕疵主要形式有:
  1、未足额出资。
  根据《公司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公司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其余部分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五年内缴足。”实践中。公司股东首次出资额不足20%,或两年内没有缴纳剩余的80%,这就构成股东未足额出资。
  2、出资评估价值不实。
  即股东以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出资时,其评估价额高于其本身价额的情形。
  3、虚假出资。
  是指公司的发起人股东在设立公司的过程中,未交付货币,或未转移其出资的财产权,形式上出资,但实质上并未出资的情形。
  4、抽逃出资。
  即股东在公司成立后将所缴出资暗中抽逃但表面上仍然以原出资额出资并具有股东身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