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由风险企业和兼并企业各自董事会通过有关兼并的决议,兼并的决议主要包括:
⑴拟进行兼并的公司名称;
⑵兼并的条款和条件;
⑶把每个公司股份转换为存续公司或任何其他公司的股份、债务或其他证券,全部地或部分地转换为现款或其他财产的方式和基础;
⑷关于因兼并而引起存续公司的公司章程的任何更改的声明;⑸有关兼并所必需的或合适的其他条款。
2、董事会将通过的决议提交股东大会讨论,并由股东大会予以批准。美国公司法一般规定,在获得有表决权的多数股份持有者的赞成票后,决议应被通过。
3、风险企业和兼并企业签订兼并合同。兼并合同必须经各方董事会和股东大会的批准。关于兼并的合同,应载明如下事项:
⑴存续公司增加股份的总数、种类和数量;
⑵存续公司对被并入公司的股东如何分配新股;
⑶存续公司应增加的资本额和关于公积金的事项;
⑷存续公司应支付现金给并入公司的股东的具体规定;
⑸兼并各方召开股东大会批准该合同的时间;
⑹进行兼并的具体时间。
4、兼并合同一经股东大会批准,应在限定时间内到政府部门登记。这时,存续公司应当进行变更登记,新设公司应进行设立登记,注册后,被解散的公司应进行解散登记。只有在有关政府部门登记注册后,兼并才正式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