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夫妻双方共同出资,登记一方父母名下的房改房,对于房屋增值部分应否补偿存在不同意见。我们认为,在离婚时,另一方主张因用夫妻财产共同出资对于登记于一方父母名下的房改房增值部分予以补偿不应支持。理由如下:首先,根据国家房改房政策,房改房针对特定对象,具有福利性质,一方父母参加房改是因其符合房改条件,房改是对于其之前低工资不包含住房因素的一次性补贴;其次,夫妻应明知其不具备房改资格,其为一方父母购买房改房的出资行为,应为借款或赠与性质。房改房在出售时并非按照市场价格定价,而是带有社会福利、保障性质的住房,夫妻因出资从中获利也不符合房改房的特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