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口头遗嘱只能在危急情况下“订立”,只有在这种情况下立的口头遗嘱才有法律效力。

2.若“危急情况解除”而立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口头遗嘱即失效。  

    3.口头遗嘱必须有“两个以上证人在场见证”方为有效。

  《继承法》第十八条规定:“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一)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二)继承人、受遗赠人;(三)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这里的“有利害关系的人”共有两类:一是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的近亲属,二是与继承人有民事债权和债务关系的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三十六条规定:“继承人、受遗赠人的债权人、债务人、共同经营的合伙人,也应当视为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

  4.遗嘱人要以口述形式表示其处理遗产的真实意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