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仲裁委员会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除下列情况外,应当一律公开审理:
   (一)涉及国家安全和秘密的案件;
   (二)涉及个人隐私的案件;
   (三)经当事人申请,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决定不公开审理的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公开审理的案件。
    对于不公开审理的案件,应当当庭宣布不公开审理的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