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49条规定,自然人被宣告死亡但是并未死亡的,不影响该自然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间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该条款的制定主要是用来解决如下法律问题。

          例:丈夫外出后下落不明,妻子去法院申请宣告丈夫死亡,并且依法继承了丈夫的房产一套,后来妻子改嫁他人。但是丈夫并未死亡,并且拟赠予协议,将上述房产赠给了第三人。那么该赠予行为是否具有法律效力?自然人在被宣告死亡后,该自然人产生的法律行为依然具有效力,这时,丈夫实施的赠予行为是有效的,但是该第三人不能直接请求妻子交付其基于宣告死亡继承的该房产。

          就自然人受死亡宣告后,则以该自然人之住所为中心所产生的法律关系得以结束,在该自然人生还后需要撤销该宣告死亡才能恢复原来的法律关系。如果未经法院撤销死亡宣告,则宣告死亡产生的法律后果即具有当然的法律效力。至于自然人虽然经过死亡宣告,但是该自然人确实生存,则该自然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仍然有效。若二者产生矛盾,最高人民法院给出的观点是,在自然人的宣告死亡未被撤销之前,则自然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不能对抗之前已经基于死亡宣告发生的法律后果。

大连法律咨询热线:15140671859(刘律师)15140473660(吴律师) 
中国律师执业证号:12102201010806152 
大连律师在线QQ793457779
大连律师在线咨询邮箱:liulubo2008@163.com 793457779@qq.com
址:大连市沙河口区绿波路154号(大连市沙河口区法院旁),大连律师在线咨询,大连资深律师团队,辽宁中和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为您提供专业权威的法律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