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交通事故发生后,在交通部门主持下达成了一致的调解协议,双方已经就身体受到伤害的赔偿问题,达成一致的调解意见,并在当场履行完毕。如果在一个月后,受害方又发现自己的身体部位有不适,再去医院就诊,并请法医鉴定,鉴定结果为伤残。当事人这时再向法院起诉,那么法院是否受理,是否支持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呢?

当事人在交通部门调解后,再次向交警部门请求再做处理,这时交警部门是不予处理的。当事人再向法院起诉。对此有两种不同的意见:第一种,交警部门已经作出了处理,就身体损害赔偿,双方达成了一致意见,并且履行完毕,法院应该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第二种,交警部门主持达成的协议未包括伤残,如果有证据证明当事人的伤残是交通事故造成的,是属于新证据,法院应该予以支持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笔者认为,在出现交通事故后,交警部门出具的调解协议不属于社会救济人民调解,也不属于民诉法中的调解,不具有民事合同的性质。当事人反悔或履行后发现其他的侵权结果,有新的理由起诉到人民法院的,法院应予受理。像这种因事故致人伤残进行赔偿的,如果对后续治疗和以后可能出现的情况无法量化考虑,当事人可待确定数额后再行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对其合法权利是予以保护的,这属于一个新的诉。所以,交通事故案的当事人在交通事故伤害赔偿责任已达成调解协议并履行后,发现伤残后又起诉到法院请求赔偿,还是有非常大的胜诉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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