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0年6月,王某因车祸身亡,留下房屋一套,存款12万元。王某生前与李某同居三年,但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王某死后,该遗产由李某掌握,李某主张以妻子的身份继承王某的遗产。王某的弟弟不同意李某继承,起诉至法院,主张自己才是王某的唯一合法继承人。

       最高人民法院在给承办法院的回复中指出:来信所述案件中涉及的未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一方死亡,另一方是否能以配偶的身份要求继承。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解释一》的相关规定,对此类问题应该弄清楚两人生前的生活状态能否构成事实婚姻,如果属于同居关系,是无法法定继承对方的遗产。

       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解释一》第五条,未按婚姻法第八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

(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

(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同居关系处理。

       第六条,未按婚姻法第八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一方死亡,另一方以配偶身份主张享有继承权的,按照本解释第五条的原则处理。

       对于上述案件,从时间上判断,王某与李某同居期间无法形成事实婚姻关系,只能是一种同居关系。所以对依法认定为属于王某遗产的房屋、存款、赔偿金等,按照相关继承法的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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