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存续期间,父母对子女的抚养义务从子女出生时起,至子女成年时止。在此期间,被父母抚养的权利是一种持续性权利,不应适用诉讼时效。父母双方或者一方不履行抚养义务,因抚养义务的持续性,受抚养子女的抚养费请求权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

婚姻法解释三制定时,立法者曾提出,子女的抚养费请求权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在讨论中,有人提出不同的观点。在审判实践中对于此问题的认识有不一致,有的法院认为,既然抚养费请求权为一种法定债权,债权即应该受到诉讼时效的限制,并且已经在抚养费请求权的案件中,采纳了上述观点作出了判决。另外还有一种观点,如果规定追索抚养费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可能因此会有大量的抚养费纠纷案件诉至法院,客观上不利于家庭的和谐与社会的稳定。基于考虑上述的第二种观点,同时考虑到审判实践中对此问题意见不统一的实际情况,婚姻法解释三最后定稿时删除了子女抚养费不受诉讼时效限制的规定。但是在具体的案件审理过程中,法院往往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从有利于保护未成年人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的利益的角度出发,在不违反法律的情况下,作出公正的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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