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及各区劳动争议仲裁管辖

   目前,大连市劳动争议仲裁管辖范围按《关于调整劳动争议仲裁管辖范围的通知》(大劳仲委字[2005]2号)执行。

    大连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范围:

    1、在市内四区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并在市(含市)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其注册资金在300万元以上(含300万元)的各类企业,外商投资企业;

    2、在市内四区经营的外地驻连机构;

    3、市内四区省属以上企业和驻连部队所属企业;

    4、市级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及在市级有关部门登记、批准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等;

    5、在本市有重大影响、复杂疑难和集体劳动争议案件,以及省、市仲裁委员会指定的案件。

    各区(市)县和先导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范围:

    除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范围外,各区(市)县和先导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实行经营地管辖,其管辖范围:

    1、本辖区生产经营的所有用人单位;

    2、外地驻连机构和驻连部队所属企业(市内四区除外);

    3、区级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在区级有关部门登记、批准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