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买卖合同属债权类纠纷,不适用不动产专属管辖规定 裁判要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规定的适用专属管辖的不动产纠纷仅限于“因不动产的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引起的物权纠纷”。案涉合同系因房屋买卖引起不动产权属变动,属于因合同关系产生的债权类纠纷,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的专属管辖。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最高法民申1175号再审申请人(一审 律师实务 2020年02月26日 1708 浏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