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人民银行《关于放宽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条件的通知》(建金[2015]19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一、放宽提取条件。职工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3个月,符合本人及配偶在我市行政区域内无自有住房且租赁住房或符合《大连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第七条、第八条所列提取情形的,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
二、简化租房提取要件。符合提取条件的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时,应出示有效身份证、住房公积金联名卡(以下称联名卡),配偶关系需提供结婚证,并根据下列不同情形提供相应材料及复印件:
(一)租住公共租赁住房的,提供房屋租赁合同和租金缴纳证明。
(二)租住商品住房的,提供本人及配偶在住房公积金缴存地的家庭无房产证明(其中:①缴存地在市本级(含高新园区)的,需同时提供大连市和高新园区房屋交易管理部门出具的家庭无房产证明;②缴存地在金州新区和保税区的,需同时提供金州新区和保税区房屋交易管理部门出具的家庭无房产证明;③缴存地在普兰店的,需同时提供普湾新区和普兰店市房屋交易管理部门出具的家庭无房产证明;④缴存地在瓦房店的,需同时提供瓦房店和长兴岛房屋交易管理部门出具的家庭无房产证明;⑤缴存地在庄河的,需同时提供庄河和花园口房屋交易管理部门出具的家庭无房产证明)、户口簿;已离异的,需提供离婚证;未婚的,需现场签署单身声明。无房产证明自开具之日起30日内有效。
(三)租住公有住房的,提供《公有住房租赁证》。
三、规范租房提取额度和方式。租住公共租赁住房和公有住房的,按当年实际房租支出全额提取;租住商品住房的,年最高提取额度为14,400元。
职工及其配偶若同时满足租住公共租赁住房和租住商品住房情形的,只能以租住公共租赁住房为由提取住房公积金;如以租住商品住房为由提取住房公积金的,需在退租公共租赁住房后申请办理。
符合租房提取情形的,职工可以每年申请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可用余额不能满足使用时,其配偶可以提取自身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可用余额。以前年度未提取的,不再累计计算提取额度。
四、提高提取审核效率。符合租房提取情形的,职工应根据具体情形持本细则规定的有关材料到大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称管理中心)办事处(营业网点)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一)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地在市本级(含高新园区)的,职工可以到市本级(含高新园区)任一办事处(营业网点)申请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地在区市县的,职工应到缴存地办事处(营业网点)申请办理。
(二)职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时,管理中心应在三个工作日(自受理日后的下一个工作日起算)内审核,并作出准予提取或不准予提取的决定。准予提取的按职工当日账户可用余额核定可提取额度,该额度将均分两次划转至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关联的联名卡中;首次划转时间为管理中心审核通过日,第二次划转时间为距首次提取转账日180日,遇节假日顺延。
五、防范骗提套取行为。对伪造合同、出具虚假证明、编造虚假租赁等骗提套取行为,管理中心有权向职工工作单位通报,追回骗提套取资金,并按照《大连市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管理办法》的规定处理。管理中心将相关信息依法向社会公开并纳入征信系统;对协助造假的机构和人员,要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其他。本细则未提及事项,职工和管理中心在提取工作中还应符合和遵守《大连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和《<大连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
管理中心可根据大连市房屋租赁市场评估租金水平适时调整租住商品住房的提取额度,报大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备案。
本细则由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本细则自2015年4月20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4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