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离婚案件中公房使用、承租若干问题的解答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791次会议讨论通过)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对公房使用、承租问题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规定,坚持男女平等和保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等原则,考虑双方的经济收入,实事求是,合情合理地予以解决。现将审判实践中提出的一些问题,根据有关法律的规定,解答如下:

  一、问:在离婚案件中,当事人对公房的使用、承租问题发生争

议,人民法院可否予以处理?

  答:在离婚案件中,当事人对公房的使用、承租问题发生争议,

自行协商不成,或者经当事人双方单位或有关部门调解不成的,人民

法院应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依法予以妥善处理。

  二、问:夫妻共同居住的公房,在什么情况下,离婚后双方均可

承租?

  答:夫妻共同居住的公房,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离婚后,双方

均可承租:

  (一)婚前由一方承租的公房,婚姻关系存续5年以上的;

  (二)婚前一方承租的本单位的房屋,离婚时,双方均为本单位

职工的;

  (三)一方婚前借款投资建房取得的公房承租权,婚后夫妻共同

偿还借款的;

  (四)婚后一方或双方申请取得公房承租权的;

  (五)婚前一方承租的公房,婚后因该承租房屋拆迁而取得房屋

承租权的;

  (六)夫妻双方单位投资联建或联合购置的共有房屋的;

  (七)一方将其承租的本单位的房屋,交回本单位或交给另一方

单位后,另一方单位另给调换房屋的;

  (八)婚前双方均租有公房,婚后合并调换房屋的;

  (九)其他应当认定为夫妻双方均可承租的情形。

  三、问:对夫妻双方均可承租的公房,应依照什么原则处理?

  答:对夫妻双方均可承租的公房,应依照下列原则予以处理:

  (一)照顾抚养子女的一方;

  (二)男女双方在同等条件下,照顾女方;

  (三)照顾残疾或生活困难的一方;

  (四)照顾无过错一方。

  四、问:对夫妻双方均可承租的公房而由一方承租的,承租方对

另一方是否给予经济补偿?

  答:对夫妻双方均可承租的公房而由一方承租的,承租方对另一

方可给予适当的经济补偿。

  五、问:夫妻双方均可承租的公房能够隔开分室居住使用的,可

否由双方分别租住?

  答:夫妻双方均可承租的公房,如其面积较大能够隔开分室居住

使用的,可由双方分别租住;对可以另调房屋分别租住或承租方给另

一方解决住房的,可予准许。

  六、问:离婚时,一方对另一方婚前承租的公房无权承租的,可

否暂时居住?

  答、离婚时,一方对另一方婚前承租的公房无权承租而解决住房

确有困难的,人民法院可调解或判决其暂时居住,暂住期限一般不超

过两年。暂住期间,暂住方应交纳与房屋租金等额的使用费及其他必

要的费用。

  七、问:离婚时,一方对另一方婚前承租的公房无权承租而另行

租房经济上确有困难的,如何处理?

  答:离婚时,一方对另一方婚前承租的公房无权承租,另行租房

经济上确有困难的,如承租公房一方有负担能力,应给予一次性经济

帮助。

  八、问:在调整和变更单位自管房屋租赁关系时,是否需征得自

管房单位的同意?

  答:人民法院在调整和变更单位自管房屋(包括单位委托房地产

管理部门代管的房屋)的租赁关系时,一般应征求自管房单位的意见。

经调解或判决变更房屋租赁关系的,承租人应依照有关规定办理房屋

变更登记手续。

  九、问:对夫妻双方共同出资而取得“部分产权”的房屋,应如

何处理?

  答:对夫妻共同出资而取得“部分产权”的房屋,人民法院可参

照上述有关解答,予以妥善处理。但分得房屋“部分产权”的一方,

一般应按所得房屋产权的比例,依照离婚时当地政府有关部门公布的

同类住房标准价,给予对方一半价值的补偿。

   十、问:对夫妻双方均争房屋“部分产权”的,可否采取竞价方

式解决?

  答:对夫妻双方均争房屋“部分产权”的,如双方同意或者双方

经济、住房条件基本相同,可采取竞价方式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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