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关于其他犯罪案件的定罪标准的规定
    辽宁省高院、检察院、公安厅《关于办理诈骗犯罪案件数额标准的规定》,266条 诈骗罪,数较大为3000元,数额巨大为4万元,特别巨大为20万元。
     抢劫罪参照盗窃罪的有关规定办理。
     辽高法[1996]25号文件《关于违反公司法受贿、侵占、挪用等刑事案件定罪数额标准的规定》,索取或收受贿赂一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侵占公司、企业财物一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挪用本单位资金二万元以上的,为数额较大;为进行非法活动挪用本单位资金一万元以上的,追究刑事责任。
    辽高法[2000]61号文件《关于办理敲诈勒索犯罪案件数额标准的规定》,数额较大2000元为起点,数额巨大20000元为起点。
    辽宁省高院、检察院《关于办理挪用公款犯罪案件数额标准的规定》,

1、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其数额较大的起点可按期归还万元为标准掌握;数额巨大的起点可按15万元为标准掌握;

2、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数额较大的标准可按5000元掌握;

3、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5万元以上为情节严重情形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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