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孙某到某超市购物,使用超市的自助寄存柜存放其所带随身物品。购物结束后,原告持密码条欲开柜取包,却发现无法打开该柜,求助于某超市工作人员,打开发现空无一物。孙某存放于自助寄存柜内的皮包中共有人民币2400元,当晚即向附近警署报案。事后,孙某以超市疏于管理致使钱物遗失为由,起诉某超市并要求赔偿2400元。

争议观点

1、超市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意见,适用《侵权责任法》第37条第1款,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超市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对顾客放在超市自助储物柜中物品丢失造成的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超市无需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持此观点的人认为孙某与超市之间形成的是一种新型的借用关系,超市临时出借自助寄存柜给顾客存放物品,超市无偿出借,这形成了无偿借用关系。因为超市提供的自助寄存柜没有任何质量问题,且在自助寄存柜上贴有警示标签,警示顾客不要存放贵重物品,尽到告知义务,所以超市不承担法律责任。

笔者更倾向于第一种观点,超市所进行的提示,虽然尽到告知义务,但是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应该适用《侵权责任法》第37条,超市应当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