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具有恶意:
   (一)为商业目的注册、使用与原告的注册商标、域名等相同或近似的域名,故意造成与原告提供的产品、服务或者原告网站的混淆,误导网络用户访问其网站或其他在线站点的;

(二)注册域名后自己并不使用也未准备使用,而有意阻止权利人注册该域名的;   
   (三)为商业目的将他人驰名商标注册为域名的;  
   (四)曾要约高价出售、出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该域名获取不正当利益的; 
   (五)具有其他恶意情形的。 
    被告举证证明在纠纷发生前其所持有的域名已经获得一定的知名度,且能与原告的注册商标、域名等相区别,或者具有其他情形足以证明其不具有恶意的,人民法院可以不认定被告具有恶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