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简介

1991年,樊女士因原发性甲状腺机能亢进,在省某医院接受手术,术后病状一直未能好转。20073月,樊女士再次因原发性甲状腺机能减退症、甲状旁腺机能减退症入住被告医院接受治疗,被确诊为原发性甲状腺机能减退症等多种病症。经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确认樊女士的现有病症与其1991年的手术存在因果关系,且已构成五级伤残。于是,樊女士向法院提出诉求,要求被告医院赔偿后期治疗费、伤残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88万余元。

案件发展

审理过程中,被告医院认为,女士的诉求已超过诉讼时效,法院应依法驳回其诉讼请求。同时,因后期治疗费用并无单据证明,对于赔偿数额和伤残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被告均不予认可。

法院调解,双方达成协议:被告医院赔偿原告起诉前的治疗费用以及伤残赔偿金、精神损害赔偿金等共计18.95万元;原、被告双方确认,原告因手术引发的现有并发症,由被告为其提供后期治疗。

以案说法

通俗地说,诉讼时效是指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保护权利的时间。陈杰律师表示,本案中,原告的诉讼时效应从樊女士知道自己受到损害时,也就是第二次住院时算起,所以并未超过诉讼时效。

大多数医疗侵权所造成的损害后果不适合一次性处理,正如本案中女士的损害,需要长期治疗。这就要求患者对实际尚未发生的损失保留诉权,等产生费用后再行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