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日前审议通过了《大连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明确“当大气环境受到严重污染时,大连市政府可对机动车采取限行、控制保有量增长”等措施。
  条例规定,在大气环境受到严重污染时,大连市政府可以采取限制机动车通行的交通管制措施,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交通管制规定。采取交通管制措施,应当提前向社会公告限制机动车通行的区域、时间、车型和号牌等信息。
  条例还规定,各级政府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大气环境质量状况、机动车排气污染程度以及其他特殊需要,划定禁止或者限制黄色环保检验合格标志机动车行驶的区域、道路和时间,向社会公告后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