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保障本市道路交通有序、安全、畅通,缓解因交通事故造成的拥堵,提高道路通行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大连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交通事故处理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道路上发生未造成人员伤亡且单方车辆损失在2000元以下基本事实清楚的交通事故,本着 “先撤离现场恢复交通,后自行协商处理”的原则,当事人应相互记下车牌号和联系方式后,在确保安全的情况下迅速将车就近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自行协商或等待保险公司处理损害赔偿事宜。
其他车辆遇到事故车辆撤离现场时,应当让行,确保安全。
第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自行协商处理,应当立即报警:
1、机动车无号牌、无检验合格标志、未在本市投保交强险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