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裁终局制度是劳动争议经仲裁庭裁决后即行终结的制度。包括五层含义:

一是本条中的“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是指本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劳动者对本条规定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

二是一裁终局有范围限制。一裁终局仅限于小额和标准明确的仲裁案件;

三是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四是仲裁裁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当事人不得就同一争议事项再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或向法院起诉;

五是仲裁裁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当事人应当依照规定的期限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