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九条的规定,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可以与离婚诉讼一并处理。有权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主体必须是无过错方,双方必须是合法夫妻关系而非同居关系。
    2、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不起诉离婚,而单独起诉向对方提出损害赔偿,人民法院不应对该请求予以支持。

    3、当事人在民政局协议离婚后,又以婚姻法第四十六条提起离婚损害赔偿,只要当事人未在离婚协议中放弃离婚损害赔偿,且在离婚登记后一年内提出,人民法院应予以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