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在,老工伤是否还能申请工伤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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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律师解析】

关于“工伤认定”的法律规定,是在1996年10月1日实施的《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中首次规定的,2004年《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保留了工伤认定的程序,但限制了申请工伤认定的期限,即单位应当在发生伤害或诊断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申请工伤认定,用人单位不按规定申请工伤认定的,个人可以在1年之内申请工伤认定。并规定,2004年前已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尚未完成工伤认定的,也会受申请工伤认定期限的限制。

因此,十多年前的工伤,现在不能申请工伤认定,即使申请,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也会做出不予受理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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