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案件中如何取得精神损害赔偿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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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导读:在离婚纠纷案件中,精神损害赔偿的证据要证明侵权行为的过错程度等因素,这些证据非常之关键,法院会根据实际情况和证据的证明力来确定赔偿的数额。那么,在实践中,无过错方面对困境, 如何取得对自己有利的证据呢?

    大连法律咨询在线给您介绍几种常见的做法。

    1、把容易失去的证据保全、固定

    对于婚姻中过错的一方与第三者之间沟通交流的手机、固定电话的通话记录,手机短信内容,电子邮件内容,QQ聊天记录等,如果可能,在发现上述证据后,尽可能委托公证机关对此类证据进行公证,将证据固定保存起来。

     2、收集文字证据

    (1)无过错一方在发现婚姻的另一方有外遇行为时,可以要求过错一方写下“保证书”、“协议书”等形式的文字资料,往往可以认定为过错方的自认,证明力较强。将这些有利的证据保全在不容易被另一方发现的地方。

    (2)如果婚姻一方有嫖娼、非法同居等行为被警方发现,警方介入处理的笔录材料。

    (3)知情人或证明人就婚姻外遇或非法同居相关事件所写的书证资料。

     3、采集视听证据

    (1)夫妻双方就婚姻外遇相关情况交涉的录音资料,比如,双方之间的谈话录音,过错方认可了有外遇行为的。这主要靠当事人自己录音取得。

   (2)当事人自己跟踪采集证据,如婚姻过错一方与第三者在公共场所出双入对、携手拥抱或进出房间等行为的录音、录像和照片,这些证据材料更为安全可靠和具有独立证据的效力。

    4、现场证据

   如判断过错方会带第三者来家里的,可以在家里安装摄像器材。利用录像等反映图像和声音的证据。比如现场取得了两人在床的证据。

    5、录音、录像资料的证据保存

    无论录音还是录像,当事人一方要保存原始载体,即原始的录音、录像资料, 因为法院要求与原始资料核对并播放,如果当事人提供不出原始的录音、录像资料,在对方不认可的情况下,人民法院不予采信。

总之,在离婚案件中,取得过错方的证据时比较困难的,且有一定的风险性。一般这类的证据是当事人自己取得,律师不具备取此类证据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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