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仅就部分仲裁事项提起诉讼,没有提起诉讼的裁决事项是否生效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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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导读:实践中,常有一些劳动争议案件当事人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仲裁裁决中的部分事项有异议,会仅就有争议的部分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而对于没有提起诉讼的裁决事项是否生效就存在争议。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及时》第17条的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仲裁裁决后,当事人对裁决中的部分事项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不发生法律效力。

也就是说,不管当事人是对整个裁决不服还是对其中的部分事项不服,当事人一旦提起诉讼,劳动争议仲裁裁决就全部不发生效力。当然,人民法院对没有提起诉讼的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事项,应当进行全面审理,在判决或裁定中予以说明,否则会导致劳动争议的当事人已经得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裁决确认的权利因没有一并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而导致无效。这显然也是违背法律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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