赔偿权利人能否同时获得残疾赔偿金与后续治疗费的赔偿,需要考虑残疾赔偿金与后续治疗费之间的关系,关键点在于后续治疗是否会影响到伤残等级的认定。 

残疾赔偿金是用来赔偿受害人因残疾致劳动能力丧失或减少而遭受的财产损失,所以残疾赔偿金的性质不是对受害人遭受的精神损害的赔偿,而是对受害人应该得到而没有得到的收入的补偿,其性质是财产损害赔偿。因此,后续治疗若对赔偿权利人的劳动能力产生影响,其可能会造成伤残鉴定等级的变更,进而影响到残疾赔偿金的认定。如果在伤残鉴定之后进行的后续治疗对赔偿权利人的劳动能力丧失并无影响,后续治疗仅是出于控制、稳定伤情或进行功能锻炼等治疗的必要,则依据先前伤残鉴定等级确定的残疾赔偿金和后续治疗费都应得到支持。如果在伤残鉴定之后进行的后续治疗对赔偿权利人的劳动能力丧失产生了影响,后续治疗使得赔偿权利人的劳动能力得到了一定恢复,重新进行的伤残鉴定结论也与之前的鉴定结论不同,在这种情形下,则应当依据后一次的伤残鉴定等级确定残疾赔偿金,并与后续治疗费用一同赔偿。

现实中还存在赔偿权利人在之前的诉讼中已进行了伤残等级鉴定并获得了相应的残疾赔偿金,之后又对后续治疗费另行提起诉讼的情况。后续治疗使得赔偿权利人的劳动能力得到一定恢复,但是因在之前的诉讼已对残疾赔偿金作出了处理,故在后续治疗费的诉讼中再对伤残等级进行重新鉴定并不可行。此时后续治疗费是否应得到支持,还需从后续治疗费的必要性与合理性进行考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