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成立后,公司、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以相关股东的行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损害公司权益为由,请求认定该股东抽逃出资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1)制作虚假财务会计报表虚增利润进行分配。

(2)通过虚构债权债务关系将其出资转出。

(3)利用关联交易将出资转出。

(4)其他未经法定程序将出资抽回的行为。

股东抽逃出资后应如何承担责任?《公司法解释(三)》第十四条规定,股东抽逃出资,公司或者其他股东请求其向公司返还出资本息、协助抽逃出资的其他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实际控制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公司债权人请求抽逃出资的股东在抽逃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协助抽逃出资的其他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实际控制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抽逃出资的股东已经承担上述责任,其他债权人提出相同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大连法律咨询热线:15140671859(刘律师)15140473660(吴律师) 
中国律师执业证号:12102201010806152 
大连律师在线QQ:793457779
大连律师在线咨询邮箱:liulubo2008@163.com 793457779@qq.com
址:大连市沙河口区绿波路15—4号(大连市沙河口区法院旁),大连律师在线咨询,大连资深律师团队,辽宁中和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为您提供专业权威的法律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