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实生活中经常出现一个人立有多份遗嘱的情况,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2条规定,遗嘱人以不同形式立有数份内容相抵触的遗嘱,其中有公证遗嘱的,以最后所立公证遗嘱为准;没有公证遗嘱的,以最后所立遗嘱为准。这就规定了公证遗嘱的效力优先。但在现实中存在很多遗嘱人需要改变公证遗嘱内容,因为客观的因素无法到公证处办理新的公证遗嘱,导致无法按照自己的心愿变更遗嘱。

例:王大爷育有3个孩子,老两口在2013年5月份公证了一份遗嘱,财产由3个孩子平分。后来王大爷在2014年生病后,一直由大儿子细心照料,跟着大儿子一家生活,大儿子尽到主要赡养义务。于是老爷子临终前又立了一份遗嘱,财产的三分之二由大儿子继承,那这份遗嘱人变更的遗嘱是否有效。

根据现行的继承法,公证遗嘱的效力优先于其他形式的遗嘱。但是民法典中删除了公证遗嘱效力优先的规定。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条,遗嘱人可以撤回、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立遗嘱后,遗嘱人实施与遗嘱内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为的,视为对遗嘱相关内容的撤回。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