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租人以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措施系不可抗力为由要求解除合同引发的纠纷,应如何处理?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措施作为不可抗力是否构成合同解除事由?首先需要了解如下内容:

01什么是不可抗力?

《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条第二款规定:“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

02本次新冠肺炎疫情是否构成不可抗力?

当前我国发生了新冠肺炎疫情,政府也采取了相应疫情防控措施。对于因此不能履行合同的当事人来说,属于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不可抗力。

03新冠肺炎疫情构成不可抗力,是否必然导致合同解除?

不可抗力事由所引发的法律后果主要有两种:

(一)部分或全部免责。《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条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民事义务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条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二)解除合同。《合同法》第九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

   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由此可见,当前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措施,虽然属于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不可抗力,也并非必然导致合同免责解除。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措施作为不可抗力,是否构成合同解除免责事由,与合同履行期限、合同履行内容、疫情影响程度及因果关系等相关。

如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措施对租赁合同履行产生了一定的影响,但该影响尚未达到令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程度,疫情结束后租赁合同均可继续履行,合同目的可以实现,故承租人无权以不可抗力为由要求解除合同。

目前,新冠肺炎疫情对旅游、运输、娱乐等行业产生的影响正逐渐显现。可以预见,因此次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措施引发的租赁合同纠纷也将会陆续进入司法程序。对此,笔者建议:当事双方在新冠肺炎疫情发生之后,根据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措施对合同履行的影响,及时进行沟通协商,按照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变更合同条款或者签订补充协议,适当降低或免除疫情防控期间的租金或适当延长租期,尽量通过协商的方式,从源头上减少纠纷产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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