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201891日马某某与劳务公司签订了期限为一年的劳动合同,派遣到用工单位**银行担任大堂经理一职,因合同到期马某某离职,但银行并未支付马某某最后一个月的工资。

马某某与劳务公司是法律上的劳动关系,与**银行是事实上的劳动关系,在劳务派遣的期间,**银行是支付劳动报酬的实际主体,为第一责任人;劳务公司是名义支付主体,属于第二责任人,像这种拖欠劳动报酬引发的劳务派遣争议,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为共同被告,对劳动报酬的支付承担连带责任

此类案件争议焦点是劳务公司是否应当与**银行承担连带责任,根据《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劳务派遣单位违法,实际单位无需承担连带责任,可是司法实践中会有不同。根据最高法院民一庭意见,劳动者与派遣单位是法律上的劳动关系,用工单位是事实上的劳动关系。在劳动派遣期间,用工单位是劳动报酬的实际支付主体,为第一责任人;派遣单位是劳动报酬的名义支付主体,是第二责任人,因拖欠劳动报酬引发的劳动派遣争议,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为共同被告,对劳动报酬的支付承担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