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涉外合同的当事人可以选择合同适用的法律。其选择只能是以明示的方式作出,排除默示的选择;选择的范围只包括所选国家法律中现行的实体法,而不包括冲突法。当法律有特别规定排除当事人在法律适用问题上的意思自治时,则不能选择。当事人选择法律必须合法,不存在规避公共政策的情况,否则视为无效。当事人协议选择的法律必须与合同有联系,一般只允许在合同缔结地法、履行地法、物之所在地法、当事人住所地法、当事人国籍国法五者之间进行选择。 

2、当事人没有选择,适用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这被称之为“最密切联系原则”。 
   3、有三类合同绝对地适用中国法律,不能适用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及最密切联系原则。它们是在中国境内履行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的合同。上述三种合同如系在国外履行的,不能适用合同法第126条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