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某某泵业有限公司与大连某低温技术有限公司、李某、张某等专利权属纠纷案

    【案情回顾】

    李某、张某等系大连某某泵业有限公司员工,其中李某从事技术研发工作10年有余,在职期间担任研发部主任等职务,张某在公司担任技术人员,工作3年有余。2010年李某、张某等先后离开大连某某泵业有限公司,注册大连某某低温技术有限公司,并在同年在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注册成功关于一种新型泵技术有关的专利,并在市场上销售相关产品,给大连某某泵业有限公司造成严重损失。

    【办案经过】

    大连某某泵业有限公司委托大连法律咨询在线网首席律师刘路波全权代理,刘律师接受委托后,认真分析了案情,策划本案实施方案,组织整理案件全部证据材料,最后决定以专利权属纠纷案立案起诉。一审立案后,法院依法向对方送达了传票,在开庭之前,本网站刘律师接到主办法官电话,得知对方迫于无奈,不得不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撤销了该专利,最后,大连某某泵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全面达到了诉讼目的。

   【相关法条】

   《专利法》第六条

    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为职务发明创造。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该单位;申请被批准后,该单位为专利权人。

  非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申请被批准后,该发明人或者设计人为专利权人。

  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单位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订有合同,对申请专利的权利和专利权的归属作出约定的,从其约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十二条 

    专利法第六条所称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所完成的职务发明创造,是指:
   (一)在本职工作中作出的发明创造;
   (二)履行本单位交付的本职工作之外的任务所作出的发明创造;
   (三)退休、调离原单位后或者劳动、人事关系终止后1年内作出的,与其在原单位承担的本职工作或者原单位分配的任务有关的发明创造。
  专利法第六条所称本单位,包括临时工作单位;专利法第六条所称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是指本单位的资金、设备、零部件、原材料或者不对外公开的技术资料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