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驰名商标的保护范围、保护程度要具体问题具有对待,即根据商标的具体情况来具体界定。一般说来,对驰名商标的扩大保护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我国是《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成员国,对公约的其他成员国虽未在我国申请商标注册,但经商标局认定为驰名商标的商标可予以保护,即对抄袭抢注的商标申请予以驳回,对擅自使用驰名商标的予以禁止。
第二,对具有独创性的驰名商标可给予跨商品类别保护。例如,非“同仁堂”商标所有人将药品上的驰名商标“同仁堂”用在“保健食品”、“饮料”等商品上申请商标注册时,其申请商标就会被驳回。对于擅自使用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予以制止,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以罚款。
第三,对于商标局认定的驰名商标,自认定之日起,他人将与该驰名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作为企业名称一部分使用,且可能引起公众误认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不予核准登记,已经登记的,驰名商标注册人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二年内,请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予以撤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