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权复制品人的责任之一是必须赔偿权利人的损失,权利人损失的计算,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 

    1、权利人的实际损失可以根据权利人因被侵权所造成的复制品发行减少量或者侵权复制品销售量与权利人发行该复制品单位利润乘积计算,发行减少量难以确定的,按照侵权复制品的市场销售量确定; 
  2、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无法确定的,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请求或者依职权适用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确定赔偿数额(五十万元以下); 
  3、当事人按照第一条的规定就赔偿数额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允许。